国企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有企业经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步洗礼,形成了一批规模上在全球举足轻重的国有企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未来国企改革的六大重点之一。这既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到社会责任,对于国企的未来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义,也会引起许多不同方面的思考。
应该说,新时期的国企改革既不是回到许久之前的企业办社会,也不是回到国企一味承担所谓学校医院甚至派出所社会政府职能;既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口支援扶贫赈灾救灾上,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上。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国企改革的社会责任内涵呢?
第一,承担可持续发展的领导者责任。中国国有企业群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和必然选择,但是衡量国有企业价值的关键在于最终不只是成为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促进者,而是要成为可持续发展实践带头人和领导者。这既与社会责任的本质(即贡献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增进社会福祉)相一致,也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角色相符合。
第二,承担综合价值创造的引领者责任。国有企业要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领导者,成为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价值创造的领先者是其重要途径。这不仅需要超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简单经济目标,把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创造放在与经济价值创造的同等地位,同时还必须超越“企业办社会”的落后思想,时刻不忘有效率地创造物质财富的企业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