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昨日公布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新规,这份全称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新规细化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此前,在央企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问题上,国资委2008年曾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6年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较以往规定,办法除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外,还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另外,办法严格界定了责任,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比如,如果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责任。
办法明确,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薪酬。
既强调严肃追究责任,又注重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是办法的一大特点。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把违规经营投资和正常生产经营区分开来,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
比如,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等,将从轻或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