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要求,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上传、接收,信用行为认定、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指导意见》指出,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为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个人和机构。其中,相关个人是指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相关机构是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其他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等。
《指导意见》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基础目录》。要求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失信行为目录及记分标准。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信用评价按照积分分为3档:轻微失信、信用较差、信用极差。各地可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多少、情节轻重,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确定积分区间。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建立分工明确、程序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失信行为认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要确保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并通过“承诺书”、“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采集的内容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完整,已采集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信用认定结果和评价信息应及时告知信用主体。各地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信用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附:河北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基础目录
1.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2.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被认定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3.在申请审核及分配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的;
4.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状况,被查实其实际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或者实际收入或财产超出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
5.因住房、经济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按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应当退出住房保障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6.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经查实后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或退还租赁补贴资金的;
7.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违规使用或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8.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违规使用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
9.在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相关检查的;
11.在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的;
12.因失信行为而被惩戒后,一年内又发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为的。
机构失信行为: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
2.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管理保障性住房的;
3.违规出租、转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
4.为住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出具虚假材料的;
5.协助住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骗取保障性住房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的;
6.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河北省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