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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体现企业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17

  企业不敢或不愿意申请破产,而选择直接“跑路”,这背后固然有破产程序复杂、周期漫长、成本高昂的因素,但更核心的因素在于,企业对“破产”理解存在偏差,不愿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有企业认为,申请破产是件很“没面子”的事情。实际上,这是企业对“破产”理解存在偏差。从立法初衷看,我国破产制度(尤其是破产中的“重整”与“和解”程序)是希望企业“生”,而非“死”。

  对职工权益和企业利益而言,从整体上看,两者也不该是对立关系。只有企业能正常经营,职工才能有收益。企业一旦消亡,职工的权益将大概率失去保障。

  一个积极的案例是,上个世纪90年代,史玉柱曾因巨人集团经营失误资金链断裂而欠下大笔债务。但他通过破产重整,让企业获得新生,并还清了债务。实践证明,相对于“跑路”,企业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才是真正明智的选择。

  当然,《破产法》确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此复杂和繁琐的破产程序,往往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但对于不少仍想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新生”的中小企业而言,旷日持久,成本高昂的破产程序,是经营者们拖不起、也耗不起的。

  因此,最高法已经在探索破产案件的简易审理程序,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最高法也明确表态,对虽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院应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进行积极挽救。但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维护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