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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自身盈利

发布时间:2022-06-17

当我听到商人与企业家们眉飞色舞地谈及“在一个自由的商业氛围中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的时候,我总会想起一个法国人说的话。 这个法国人,在他70岁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毕生都在宣扬一个平淡无奇的错误理念。他曾经相信,当一个群体在雄辩地宣称企业不应仅仅与盈利相关,它还应该促进社会的福利,还应该拥有一颗“社会良心”,即严肃得对待创造就业机会、消除歧视、避免环境污染等等任何其他时下的当权者或改革者时常挂在嘴边的概念的时候,这样的一个群体是在“保护”自由企业。 而事实上,他们则是在(或者可能是,如果有人把这种群体的话当回事的话)宣扬彻头彻尾的社会主义。 那些宣扬此类论调的企业家们,在不知不觉中自己已经成为了那些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试图颠覆或者削弱“自由商业社会”的基础的人的傀儡。

其实,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从理性分析以及逻辑思考的角度上看,是松散而缺乏活力的。首先,怎么理解一个“企业”的责任?责任这个词,本身只是对人类而言的。只有人,才有所谓的“责任”可言。 一个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同时也意味着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就算是模糊概念上的“责任”也显得不恰当。 当我们试图清楚地分析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理应先把“责任”这个概念的约束者确定下来。

按常理,那些对这些企业负责的企业家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即私人业主或者企业的执行官。鉴于大多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是针对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因此接下来的文章基本忽略围绕中小规模的私人业主的讨论并集中于对大中型企业的执行官的责任研究。
 
在一个自由的、私有化的系统里,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的雇员。他最直接的责任是按照企业所有者的意愿管理这个企业,而这个意愿往往是在不违反法律和基本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最大化该企业的盈利。诚然,有时企业所有者会有在最大化盈利之外的目标。一些人聚在一起可能会设立一个为公益服务的企业:例如医院和学校。而这些企业中的管理者可能被会以物质收入为主要目的,而会把提供其他的一些服务作为目标。

在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讨论的重点是,对一个企业的管理者的责任而言,企业的经理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的或者慈善机构的创始人的代理人。 因此,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本质上仅需对企业所有者或慈善机构创始人负责。
    
不言自明,上面的推理并没有将衡量企业管理者的绩效变得容易,但至少它使得衡量绩效的标准变得直接,并且它清晰地定义了那些被自主的合同关系约束的个人--即企业的管理者与企业的所有者。

当然,企业的管理者也拥有他自己作为个人的权利。对一个个人而言,他自己可能会把其他的一些责任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比如对其家庭的责任,对他自己的良心,对他认可的慈善事业,他的宗教信仰,他的爱好,乃至他所居住的城市和他生长的国家。他可能在其认为值得的前提下任其所欲地在这些责任上投入自己的收入和时间,可能会因此拒绝为某个特定的公司效力,甚至辞职,就好比两国在交战时一国的公司雇员辞职加入自己祖国的军队一样。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把上述的任何一种责任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所作所为与他本质上的代理人身份不符。换言之,他是以委托人的身份在实现自己的意愿。他所投入的是自己的精力与财力,并不是有明确合同关系下雇佣他的委托人的精力与财力。因此,如果把上述那些定义为“社会责任”,它们充其量是“个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声称一个企业的管理者作为一个商人有“社会责任”的意义何在?如果这个论断不是一个修辞, 那么这个论断言下之意就是企业的管理者有时可能与企业拥有者的利益背道而驰。比如,他应该出于阻止通货膨胀的社会目的,控制他所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上涨,哪怕这个价格上涨可能是对公司有利的;或者,他应该在控制公司污染物排放量的花费上投入超过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从而完成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抑或者,他应该雇佣那些完全未接受过教育的员工来消除贫困,哪怕这样的行为是以公司的利润为代价的。

在上诉的任何一种情况下,企业的管理者事实上是在花着别人的钱为社会谋福利。与他控制公司产品使其上涨本质是在花消费者的钱,或者降低工人的薪水是在花工人的钱同理,他的任何以股东利益为代价的为“社会责任”做出积极贡献的行为,本质上是在用股东钱做自己的事。

持股者、消费者或者公司雇员原本可以用他们自己的钱做他们自己愿意的事情。而对于这个公司管理者而言,如果他是要为“社会责任”考虑而不是与他更利益攸关的持股者、消费者、员工的福利考虑的话,那么他将以一种与持股者、消费者、员工支配自己收入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去支配公司的收入。

但是如果他真的这样做的话,他事实上一方面在对上述群体征税,而另一方面又独裁地决定了这笔税款将被如何分配。

这个公司治理者的这样一种行为在两个方面引发了政治层面的问题: 原则性问题以及结果问题。在政治原则层面上,征取与支出税款乃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我们精心设立了宪法、国会以及司法部门来监控政府的这个职责,以保证政府在处理税务问题之时与民众的偏好和意愿一致——毕竟,“不合理征税”就是美国革命的导火索之一。我们设立了精妙的自相制衡的系统,以便将行政层面的征纳税和政府支出的权利与监管层面的对征税以及公共支出的立法执法的司法权力分离开来。

我们无法想象这样一个人的存在:自己指派或者直接间接通过持股者指派成为一个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政者和法官。他有权决定向谁并且处于什么目的征多少税款,并且继而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分配这些税款---- 而他的初衷却仅仅是降低通货膨胀、保护自然环境、消除贫困等等。
 
在法律上允许股东选举产生企业执行官的本质意义就在于使得执政官能够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按照其委托人----即股东----的利益一致的方式管理、运营企业。而在这个管理人向企业内部变相征税并将税款用于“社会”福利时,这层含义就不复存在了。他事实上变成了一个大众的雇员,一个公务员,尽管在名义上他还是一个私人企业的雇员。这样的一个“公务员”,即便其以社会责任为名的所作所为是真实的而不是做秀,在政治原则上讲也是不能允许其通过私有企业的选举而走马上任的。任何人如果要成为公务员,他应该通过一个正式的政治性的公众选举而产生。如果任何人想要征税并且为完成一个“社会”目标而使用公共支出, 那么他应该在由国家机器—比如国会,法院等—所决定的必要程序监管之下,来评估这笔支出以及其支出对象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等等。

这也就是为什么鼓吹“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说和教条就意味着接受社会主义者的如下论断,即政治机器而不是市场机制才是一个社会分配稀缺资源的合理方式。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一个私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其“社会责任”吗?一方面,抛开私自挪用股东的、消费者的、或者其雇员的资产的罪责不谈,他怎么知道如何支配这笔资产以达到预期目的? 就算他知道他要去消灭通胀,他怎么知道如何去消灭通胀?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是管理运营一个企业的能手,知道如何提高生产,提升销售额或者为企业筹集经费,但是这些能力并不意味着他知道如何有效地控制通胀。通过压制其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来控制通胀?通过降低其产品价格,继而将他客户的多余出来的购买力转换到别的商品?或者干脆通过政府限价来逼迫他提供更少的供给,难道这样能消除贫困?就算这个人能回答上面的问题, 他又有权将多少成本以社会责任的名义转嫁于他的股东、消费者以及他公司的雇员?在这个成本中,各方各自承担多少才算是恰当?

并且不论他愿意与否,他是否能就支配他的股东的、消费者的以及员工的收入免责吗? 董事会不会解雇他吗?(不论是现任董事会还是在之后这个执行官以尽社会责任之名压缩了公司的利润并且降低了公司的市值之后的下一届董事会)并且,他的消费者以及员工可能为了价格更低的商品或者更高的工资抛弃他,投奔那些对所谓的社会责任持保留态度的公司。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工会试图以“社会责任”之名争辩政府设定的抑制工资增长的政策之时,“社会责任”的复杂性以及多样性似乎被遗忘了。当工会领导被要求把自己工会成员的利益摆在社会大众的利益之后的时候,各方的摩擦实质就是赤裸裸的利益冲突。如果工会官员试图执行政府命令从而限制工资上涨,那么结果就是未经工会允许的罢工、工会各阶层成员的叛变以及大量的对这些叛变者离职后造成的职务空缺的竞争者。因此,我们经常(至少在美国经常)看到这种讽刺的现象 ,即工会领导们时常以一种比商业领袖们更积极、持久的态度来拒绝执行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干涉,哪怕政府的干涉才是真正的为“社会责任”做贡献的举措。

在要求企业尽“社会责任”之时遇到的重重阻力,事实上恰恰说明了私有制公司制度的优越性:它强迫着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使以别人的福利为代价的任何行动变得困难,不论这个行动是出于私利还是社会福利。 每个人可以做对社会有益的事,但他只可能投入自己的精力财力去行善,而不是别人的。

一些读者读到这里可能忍不住要问:没错,为社会福利(比如控制环境污染以及提供公费就业培训)而征税以及支配公共支出是政府的职责与权力合情合理,但是政府政策的内部时滞与外部时滞很多时候过于严重,而企业如果想要解决它力所能及的社会问题则要有效率得多,如果某些社会问题过于紧要以至于如果按照正常政治程序走的话,根本来不及在这个问题导致更大的负面影响前解决它怎么办?

先撇开私人组织参与社会福利活动的效果不谈(虽然我本人,亚当斯密一样,对“为公共利益而去影响自由贸易的集体所能带来的预期福利”持怀疑态度),上段中关于私有企业的社会福利活动在原则上就应该被驳倒。事实上,认可私有部门的公共责任,实质上是认可了某项税收以及公共支出的支持者无法说服其他的公民抱有相同的态度和意见,同时这些支持者正在寻求以不民主的手段来达成他们以民主的手段无法达成的目的。而在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里,“坏”人应该是很难做成“坏”事的,当这些“坏”人所做的所谓的好事在另一个人看来是坏事时更是如此。

出于简化讨论的考虑,除了插入一段关于工会的讨论之外,笔者在之前的论述中针对的是企业管理者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而事实上上面的论述一样可以运用于批判最近的那些对股东向公司施压强迫其尽其“社会责任”的号召。(例如最近的GM改革运动一样)在大多数这些案例中,本质上冲突的各方只不过是一些股东在以“社会”责任的名义要求企业的另一些股东(或消费者或员工)违背自己意愿地行动。如果这些以社会责任的名义摇旗呐喊的人成功的话,他们变相纳税并且支配这笔税款的企图也就得逞了。

而围绕着私人企业主的情况则相对特殊一些。如果他出于自己社会责任的考虑的行为降低了他自己的企业收入,他本质上是在花他自己的钱,而不是别人的。若是他希望以社会福利的初衷投入自己的资源,这是他的权力并且我不认为这有任何不妥。在这个过程中他确实也可能会对他的员工和消费者造成负面影响,但是考虑到私人业主的企业规模和垄断势力与大型集团公司以及工会相比要小很多,因此他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是很微弱的。

不可避免地,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教条学说经常被用来当成有着其他目的的行为的幌子,而不是这些行为的真正初衷。

举个例子,对于一个为一个小型社区提供着大多数就业机会的企业而言,将其资源的一部分用以向这个社区提供福利、改善其政府,对这个公司自己是有利的。因为这样可能更容易吸引高素质的员工,可能间接降低了工资支出,也可能由于该社区生活质量的改善从而降低了针对这个公司的偷盗、破坏事件等等负效应。另一种可能是,在现有公司法关于因慈善捐款而免除税款的相关条例框架下,公司股东直接通过公司将捐赠付给慈善机构,而不是他们自己作为个人出这笔善款,因为就算股东不捐赠这笔善款,这笔钱最终也是要以公司税的名义上缴给政府。

在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或者其他相似的情况)下,公司执政官们很容易受到把公司的这种行为套上“社会责任”的马甲的诱惑。考虑到当下的社会氛围,在对“资本主义”、“利润”以及“卑鄙无情的集团公司”的憎恶大行其道之时,以社会责任的名义支出自己的必要成本可以获得民众的支持与好感,哪怕这些必要成本纯粹只是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

如果笔者在此号召公司的管理者们停止这种以社会责任之名义进行的捐款的虚伪做秀,也许会显得自相矛盾。因为那样的捐款,虽论其本质是公司处于私利的行为,但在笔者看来即是尽其“社会责任”! 如果我们的机关和民众的态度使得公司把自己为盈利而做出的行为加上社会责任的光环有利可图,那么笔者无法义愤填膺地谴责这种虚伪。而于此同时,我对那些对凡事都以“社会责任”为名的做法嗤之以鼻,并且把这种手段视为不公平竞争的私人企业主以及股东们表达真心的钦佩与赞美。

不论这个社会责任的幌子是否值得责备,对于这个幌子的利用以及那些富有影响力的生意人以它的名义口若悬河的大话空话实质上是在伤害一个自由社会的基础。笔者经常被一些商人们的一些自相矛盾的特质所震惊。 一方面,他们在对待自己的行业内部的事务具有极强的预见性以及清醒的头脑,而对待一些看似是行业外但其实可能对行业造成深远负面影响的事务之时则变得难以置信地短视和糊涂。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一些商人提出号召呼吁政府来对工资、成品价格等进行干涉与限制。而事实上,如果政府对价格和工资的干预有效的话,那么这可能是在短时间内摧毁一个市场机制的最有力工具了。

这种短视还在商人们关于社会责任的演说中体现出来。短期内此类演说可能会给他带来盛誉,但是这对本来就过于流行的关于追逐利润是邪恶的、是不道德的因此需要被外部力量限制和控制等此类谬论而言无异是火上浇油。一旦这种谬论被大众所接受,那么这种外部力量不仅不能使得公司执行官原本已经高度完善的社会道德观以及社会责任感得到升华,却反倒能成为官僚们鲁莽干涉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因此,与号召政府进行价格、工资控制一样,商人们以所谓社会责任的名义摇旗呐喊无异于慢性自杀。

其实,市场机制所隐含的政治原理就是全体民众互不干涉的和谐状态。在一个理想条件下的私有制市场经济中,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强迫他人,一切合作皆出于自愿,合作的各方共同获利(否则它们就不会合作)。因此,在共有价值(物质的或精神的)以及共享的责任之外,并没有所谓笼统的“社会责任”可言。说到底,所谓社会就是民众资源组成的集体以及无数个人的集合。


而政治机制所隐含的政治原理是全体民众在某些条件下被迫趋同的状态。任何一个个体必须在压力下为一个更笼统的社会福利而服务,不论这种压力来自宗教信仰、来自独裁者还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个人有权利投票表决,阐述他认为正确的和必须做的事情,但是如果他的建议没有得到支持,他必须违背自己的意愿而与他人趋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强迫另一些人为了社会利益做出贡献甚至牺牲,都可能是恰当的。

而不幸的是,上面说的公民间互不干涉的和谐状态并不现实。在有些情况下,被迫趋同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去除政府干预而任由市场决定一切是不现实的。

但是鼓吹所谓“社会责任”的教条可能会放大政府行为对每个个体的自由意志之影响。其内在价值体系与最浅显的集体主义无异,而唯一的区别就是“社会责任”的学说声称社会全体发生的问题能够不通过社会全体都参与的手段得以解决。这就是为什么在笔者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笔者将“社会责任”学说称之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存在的“具有基础性破坏力的谬论”,并且“所有的公司、企业只有一个社会责任,那就是在诚信经营的前提下,遵守商业游戏规则,利用自己手中的资源从事一切增长其盈利的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