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5年内,中国将成为世界社会企业第一大国。谁将养老、健康、教育、环保、垃圾处理、家政服务等行业做好,谁将是赢得先机的社会企业。”6月3日,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联盟执委会主席徐永光在北京表示。
“社会企业”这个概念被引进中国,始于2006年。那一年,普惠金融之父尤努斯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以表彰他创办的格莱珉银行以小额贷款方式帮助了数十万穷人。格莱珉银行,就是一家典型的社会企业。历经10年时间,中国社会企业以超常规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各种公益性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所谓“社会企业”,既非一般的商业企业,亦非我们通常所认为的NPO(非盈利组织),其将商业模式与公益目标相结合,致力于用商业策略解决广泛的社会问题,代表着一种崭新的公益运作模式。
在当下中国公益慈善或社会服务领域,所盛行的多是“授人以鱼”式的公益关怀行为。而社会企业则代表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另外一种方向,即“授人以渔”——这种模式巨大优越性在于:一方面,以商业方式经营公益,保证了公益行为的专业性与效率,使之更具常态性和可持续性;另外一方面,牢牢地以公益和社会服务为目标,赋予商业经营行为本身足够的公共伦理色彩,对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根本性影响。可以说,社会企业以其特有的方式,彻底改造了传统公益事业运作的基本规则,创造了一种商业与公益两全其美的共赢模式。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企业井喷期。社会企业渐次进入养老、残障、教育、生态农业、环保、扶贫、健康等领域,试图以商业手段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某种社会目标,增进公共福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社会企业总数近2000家,2018年将达到5000家,成为世界社会企业第一大国指日可待。
推动社会企业发展,来自政府的扶持和推动至关重要。应该看到,社会企业面对的是一片蓝海,其独特“商业-公益”模式,不仅能带动经济增长和就业,更能有效解决某些社会问题,是以市场之手弥补政府之手失灵的重要方式。
现在的问题在于,当前我国对于社会企业的相关政策背书和法律保障,均有所欠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并没有“社会企业”这一术语,对其经营模式的合法性确认处于空白状态,与此相关的诸如是否需要认证,是否可以分红,是否能免税等问题,均无权威说法,导致社会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进而掣肘了社会企业的做大做强。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速对社会企业进行相应的法律建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益和社会服务领域,为社会企业发展扫清体制机制障碍,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社会动能。